律师: 你好! 我和武汉的某公司在2006年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因我个人原因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离职,要向公司赔款。按照2005年起发布执行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我在今年1月发现公司未按法律缴纳社保,所以我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离职。但是当时我当时没在离职报告中写明是因为公司没按法律缴纳社保而离职。离职原因是写的个人原因。所以,公司以这点为由而要我赔款。 我个人认为,《劳动法》只是要求劳动者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提出30天通知公司,并没规定辞职报告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辞职报告只是通知公司我要解约而已。至于报告中写的解约理由并不重要,即使不写也是可以的(虽然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写)。关于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我已经做到了,并且公司违法是事实,不会因辞职报告内容而变化的。所以我认为我是不需要付赔偿责任的。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律师先生指教。 |